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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吹嘘功效,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驱蚊产品广告合规提示

新京报讯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息,夏季以来,驱蚊产品迎来销售旺季。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及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》,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驱蚊花露水、蚊香液、蚊香片等驱蚊产品,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,均属于农药范畴,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。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,规范广告市场秩序,营造公平、透明的广告行业营商环境,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农药广告(尤其是农药类驱蚊产品广告)的发布作出以下合规提示:

未经审查不得发布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,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。

必须明示农药广告批准文号:《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第十一条规定,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。

禁止断言功效安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一条第(一)项规定,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。

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等推荐证明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一条第(二)项规定,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、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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